营业账簿印花税怎么算: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计税范围
营业账簿印花税先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确定计税依据,再判断以后年度是否仅就增加部分计税;符合优惠条件的主体,还要核对减半优惠的适用期间与主体资格。
营业账簿的税率与计税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五条第(三)项规定:“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,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。”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的“营业账簿”行明确,税率为“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”。
因此,基本计算公式为:
应纳税额=〔实收资本(股本)+资本公积〕×2.5‰。
两项金额不是分别乘以税率,而是先相加,再按万分之二点五计算。法律使用的口径是“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”,计税范围应围绕这两项的合计金额判断,不能用其他账面项目替代。
哪些账簿属于应税营业账簿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二条将应税凭证限定为本法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。对于营业账簿,《印花税法》正文及所附税目税率表没有逐本列举具体账簿名称,因此,不能仅凭某种账簿名称直接作出应税或不征判断,具体哪些账簿属于应税营业账簿,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,是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(一)项。
在印花税凭证范围判断中,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还列明,下列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:
-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,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,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。
-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、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、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。
- 总公司与分公司、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。
上述排除范围不改变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和税率;具体凭证是否落入排除情形,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为零时怎么处理
如果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和资本公积均为零,两项合计金额就是零,按照基本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也为零,不能改用这两项以外的项目作为计税依据。
如果只有其中一项记载金额,则以另一项金额与该项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。计算结果为零,只说明按现有账簿记载金额套用公式后的税额结果;是否仍存在应税营业账簿,应按营业账簿的范围口径判断,并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以后年度增加时只算增加部分
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,如果以后年度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,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合计金额增加,应当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,而不是按增加后的合计金额全额重算。
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一条原文规定:“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,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,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。”
增加部分的计算公式为:
增加部分应纳税额=〔以后年度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-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〕×2.5‰。
这一增量计算规则对应的是“营业账簿”税目,不能直接套用到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的其他税目。
小规模纳税人等减半优惠是否适用
适用,但前提是纳税人属于公告列明的优惠主体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,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。
营业账簿印花税属于印花税,且不属于被排除的证券交易印花税。因此,属于上述优惠主体的,其营业账簿印花税在规定优惠期内按减半征收口径处理。计算时先按万分之二点五算出原计算税额,再核对优惠资格并适用减半政策。
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: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;相关指标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。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优惠资格,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减半优惠的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