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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:税金及附加还是相关成本费用

· 编辑部

结论:印花税计入“税金及附加”

依据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8月23日咨询答复,印花税在会计上计入“税金及附加”,不是因某项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,就一并计入该合同对应的相关成本或费用。计税依据用于计算税款,会计科目用于归集税费,两者不能混为一谈。

财政部会计司答复原文指出:

“税金及附加”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资源税、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税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。

该答复援引的依据是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。因此,就财政部公布的统一会计口径而言,题目中的两个选项里,印花税应归入“税金及附加”,而不是仅按其对应的合同、账簿或交易事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。

为什么通常不在“应交税费”科目核算

“计入税金及附加”与“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”并不是同一个问题。前者回答印花税在会计上归入哪个科目,后者回答是否需要先通过“应交税费”确认税款。

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5月8日咨询答复援引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应用指南》(财会〔2006〕18号)所体现的口径: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,如印花税等,不在“应交税费”核算。由此,印花税通常不通过“应交税费—应交印花税”科目归集。把“应交税费”理解为所有税费的统一起算科目,是常见误解。

这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权责发生制。财政部在答复中同时援引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(财政部令第76号)第九条,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、计量和报告。应交税费科目的使用范围与权责发生制原则,需要分别理解,不能因为印花税通常不在“应交税费”核算,就把会计确认简单理解为税款实际支付时才处理。

合同类与营业账簿类,差别在计税依据

印花税计入“税金及附加”,不意味着不同税目采用相同的计税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五条规定:

  •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,为合同所列的金额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;
  •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,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;
  •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,为成交金额。

因此,合同类看合同所列金额,并排除其中列明的增值税税款;营业账簿类看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;证券交易看成交金额。这些差异发生在税款计算环节,不能据此改变印花税在“税金及附加”科目的归属。

官方依据应当怎样区分

“计入税金及附加”的直接依据,是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8月23日答复所引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;“印花税通常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”的依据,是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5月8日答复所引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应用指南》(财会〔2006〕18号),并应结合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第九条理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五条用于确认不同应税事项的计税依据。该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;本文所引法条解决的是“按什么金额计算”,并没有把会计科目指定为“应交税费”或“税金及附加”。科目结论应以财政部会计司的官方答复为准。具体业务如需进一步判断税目、计税依据或申报处理,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