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:合同金额、凭证金额与两种特殊规则
计税依据不是一律取实际结算金额
《印花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。确定计税依据时,首先要判断凭证属于哪一类税目,而不是把合同金额、账面资本或证券成交金额混在一起使用。
《印花税法》第五条规定了四类计税口径:
- 应税合同: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。
-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:以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。
- 应税营业账簿: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或者股本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。
- 证券交易:以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。
这里的关键是“所列金额”和“列明的增值税税款”。只有凭证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,才从计税依据中排除。
凭证列明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时
凭证已经列明金额,并不意味着实际结算金额一定会取代凭证金额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明确: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,但没有变更凭证所列金额的,仍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。
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,以变更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。已经缴纳印花税的,变更后金额增加的,应就增加部分补缴;金额减少的,可以就减少部分申请退还或者抵缴。但未履行的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,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。
该公告还规定,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,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。转让股权时,按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,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。
未列明金额时按什么顺序确定
未列明金额的三级顺位,适用于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,不宜套用到营业账簿或者证券交易。
依据《印花税法》第六条,应当依次判断:
- 凭证未列明金额的,先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;
- 依据实际结算金额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书立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;
-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。
因此,应在前一级金额能够确定时直接采用,不能跳过实际结算金额,直接以市场价格或者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计算。
多事项、多当事人如何分别计算
同一份应税凭证包含多个税目事项时,《印花税法》第九条给出了两种处理方式:
- 已分别列明金额的,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、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;
-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,从高适用税率。
“分别列明金额后分别计算”和“未分别列明后从高适用”,是同一条凭证中多个税目事项的两种口径,不能混用。
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,《印花税法》第十条规定,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: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,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,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,其中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。
不按合同金额的三种特殊口径
营业账簿按记载资本计算。《印花税法》第五条规定,其计税依据不是相关合同金额,而是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或者股本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。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,以后年度记载的合计金额比已缴纳部分增加时,依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一条,只就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。
证券交易按成交金额计算。《印花税法》第五条规定,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,不能直接套用合同所列金额。
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时依次兜底。《印花税法》第七条规定,没有转让价格的,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;没有收盘价的,再按照证券面值确定。其判断顺位是成交金额、办理过户登记时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、证券面值。
手工计算时,应先固定税目、凭证所列金额、单独列明的增值税、是否变更金额,再判断是否需要适用未列明金额、多事项、多当事人或者证券交易特殊规则,最后用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。具体凭证存在特殊情形时,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